酒后借车致人损伤借方过错也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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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5-13 17:31

 

    4月28日,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张洪勇赔偿原告孙玉选医疗等费用的80%,共计2.9万余元,被告符洪州赔偿原告孙玉选医疗等费用的20%共计7000余元。

   2007年7月22,张洪勇和符洪州一起喝酒后,张洪勇提出要借用符洪州的摩托车,符洪州爽快答应。当张洪勇驾驶摩托车时,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孙玉选相撞,致使孙玉选受伤并造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万余元。经认定,张洪勇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孙玉选负次要责任。因张洪勇在对孙玉选的赔偿问题上与符洪州反目,拒绝出面处理,符洪州也以此事与己无关为由不予赔偿,孙玉选遂将张洪勇和符洪州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洪勇酒后驾驶,应负主要责任;符洪州明知张洪勇饮酒过量,仍将摩托借给其使用,其行为也存在过错,应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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